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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导致离婚 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介绍】

家住四川彭州的小张(男)与小林(女)结婚十多年了,2012年女儿出生,2013年儿子出生。2013年夫妻双方在购买二套房屋时,为了规避税收以及少付首付款,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小张抚养,女儿由小林抚养。

 

离婚后,阿军和阿梅仍生活在一起。离婚后不足三个月,小林与别人领取结婚证,小张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小张悄悄带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小张这时才意识到,小林婚内就出轨了。于是小林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理位于彭州市一环路的商品房,该房屋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购买,当时购买价格为30万元,如今市场价为58万元。小张认为小林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为由,想独占房子。婚内出轨导致离婚 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小林之间唯一婚生子目前由小张负责抚养教育,小林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夫妻间忠诚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对小张要求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商品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小张应给予前妻小林等同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婚内出轨导致离婚 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吗在处理类似离婚类纠纷时发现许多当事人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这样的观点看似有理,其实并无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仅当离婚时,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本案中,无论小林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当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相关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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