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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法律咨询】

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女士与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先生系初婚,楚女士为再婚,楚女士婚前已有子韩大,当时大刚满13岁婚后,女士与儿子的户口迁入先生户籍内,与先生共同生活。2000年两人生育一女,取名韩娇。婚后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先生与女士于2015协议离婚。离婚后韩没有对先生进行赡养,韩先生认为自己把韩大当亲生儿子抚养了这么多年,心里很不是滋味,遂要求韩大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韩大认为韩先生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尽管母亲与韩先生结婚,但是婚后母亲一直上班,韩先生作为继父没有对母亲及自己关心不够,不愿意支付韩先生要求的抚养费。后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韩20151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他赡养费1000元。法院考虑到先生有一定的退休金,故酌情判韩每月各向先生支付赡养费700元。

 

【律师解答】

一、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的认定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

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子女对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负有赡养的义务,即使继父或继母与其父或母解除婚姻关系后,赡养的义务仍不能免除。本案中,先生与女士结婚时,韩、韩尚未成年,与先生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韩、韩先生负有赡养义务,即使先生与女士离婚也不能免除二人对先生的赡养义务。法院考虑到先生自己有一定的退休金收入并且有自己的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故判决酌情让韩、韩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合情合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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