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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离婚,女方可获精神赔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先生与女士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先生多次殴打妻子。201165日晚,因温先生喝酒后回家比较晚,胡女士责备他喝酒伤身,今后少喝点。温先生听不进去,再次殴打了女士。胡女士被打后,非常伤心,向公安报警,为此,先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150元。此后,温先生没有悔改,依旧经常殴打胡女士。20124月,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女士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调解,法院遂驳回张先生的诉求。20138月,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女士认为,双方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再过下去没有必要。为此,特委托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办理此事。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胡女士的陈述,认为温先生经常对胡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应当对胡女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为了支持胡女士的诉请,陈律师向当地的社区、派出所调取了温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此后,陈律师代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表示胡女士同意离婚,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而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情节恶劣,据此认定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必须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朋友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忍气吞声。在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时,尽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没有法院认可的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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