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致离婚,女方无过错也可索赔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情简介】
洪女士与张先生于2000年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4月,洪女士起诉离婚,因男方不同意离婚,并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愿意与女方今后好好过日子,同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12年9月,张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洪女士抓获。洪女士事后,多次劝张先生,既然在法庭答应好好过日子,就应该付出真心。洪先生表面上认错,但是事后依旧与其他不同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洪女士通过网络咨询,最终确实委托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办理此案。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告知洪女士离婚案件,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可以再次起诉。针对张先生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陈律师建议在起诉时,除了要求解决离婚之外,还可以要求张先生对洪女士进行赔偿。为此,陈律师叮嘱洪女士关注张先生的言行,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此后不久,洪女士拍到了两组照片:一组是张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二人态度亲密;另一组是张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赤身裸体的照片。2013年2月,洪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拍摄的两组张先生与其他女人照片,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内提交法庭。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洪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拍摄于2012年12月的部分照片中记载的张先生的行为明显超越其所称的与他人系朋友关系,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二人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张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向洪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离婚诉讼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必须是无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此外的其他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本案中,张先生有外遇,但外遇并非法律名词,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洪女士在离婚时没有过错,因此,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