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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付的首付,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10

【案情简介】

某女和林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父母出首付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人名字是林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前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等方面差异过大,生活中很难沟通,为此经常发生矛盾。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磨合,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此后,小两口认为感情破裂,协商离婚事宜。同意张敏的离婚要求,但不同意婚后这套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它属于其个人财产,和张没有任何关系。因双方协商未果,林某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查明,该诉争房屋,购房款中的首付18.8万元是由被告父母出资的,且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该部分款项应视为被告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房款,由原、被告共同按揭偿还,应认定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现房屋已被被告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银行贷款已全部归还,故按出资比例,其中40.66万元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余下房款扣除归还的贷款17.6万元,原、被告各得一半。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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