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未尽孝老父房产赠邻居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12【案情简介】
张大爷系一八旬老人,1970年与爱人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张大爷的儿子小张由张大爷抚养,1975年儿子结婚后,张大爷认为儿子小张已经成年,自己已经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1977年,张大爷与爱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人搬到了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居住,2000年省吃俭用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张大爷一直孤身生活,邻居一直以为张大爷没有结婚生子,生活多为邻居小王照顾。为了感谢小王,张大爷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小王。张大爷去世后,儿子小张前来要求继承张大爷的房产,声称自己才具有法定继承资格。小王不同意小张的观点,小张为此起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小王经过咨询,委托陈元果律师办理此案。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小王陈述的情况,认为小王如果要取得房屋,必须有证据证明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小王证实被继承人张大爷在病重期间立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陈律师积极与当时的两名见证人联系,经过沟通,两名见证人均愿意出庭作证。
【审判结果】
庭审中,小张认为小王虽然在父亲的日常生活上给予了照顾,但是并没有常年贴身式照顾老人,小王和父亲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房产。
两名证人均证实,在张大爷病重期间,在张大爷的意识清醒时,张大爷表示这几十年来一直是小王在照顾自己,自己如果去世,愿意把自己的房屋遗赠给小王,并希望小王能够接受,小王也表示愿接受遗赠。
法院认为张大爷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小张提出小王无权继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处张大爷的房产由小王继承,张大爷在银行的几万元存款由小张继承。
【以案说法】
成都陈元果律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大爷生前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邻居小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遗赠的条件。后来老王的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未来得及立下书面遗嘱便撒手人寰。因此,口头遗赠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