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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未尽孝老父房产赠邻居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12

案情简介

张大爷系一八旬老人1970年与爱人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张大爷的儿子小张由张大爷抚养,1975年儿子结婚后,张大爷认为儿子小张已经成年,自己已经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1977年,张大爷与爱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人搬到了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居住,2000年省吃俭用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张大爷一直孤身生活,邻居一直以为张大爷没有结婚生子,生活多为邻居小王照顾了感小王,张大爷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小王张大爷去世后儿子小张前来要求继承张大爷的房产声称自己才具有法定继承资格。小王不同意小张的观点,小张为此起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小王经过咨询,委托陈元果律师办理此案。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小王陈述的情况,认为小王如果要取得房屋,必须有证据证明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小王证实被继承人张大爷在病重期间立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陈律师积极与当时的两名见证人联系,经过沟通,两名见证人均愿意出庭作证。

 

审判结果

庭审中,小张认为小王虽然在父亲的日常生活上给予了照顾但是并没有常年贴身式照顾老人,小王和父亲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房产。

两名证人均证实,在张大爷病重期间,在张大爷意识清醒时,张大爷表示这几十年来一直是小王在照顾自己,自己如果去世,愿意把自己的房屋遗赠给小王,并希望小王能够接受,小王也表示愿接受遗赠。

法院认为张大爷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小张提出小王无权继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处张大爷的房产由小王继承,张大爷在银行的几万元存款由小张继承。

  

以案说法 

成都陈元果律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大爷生前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邻居小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遗赠的条件。后来老王的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未来得及立下书面遗嘱便撒手人寰。因此,口头遗赠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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