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丈夫离婚后看望女儿受阻,上诉索要探视权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情简介】
肥东男子李某与黄某曾是夫妻。2012年2月,两人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黄某给付一定抚养费。因黄某多次要求探望女儿被拒,双方发生争吵。最终,两人经辖区新城派出所处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每月看望孩子三次,每次看望时间为24小时,具体时间为周末。
但李某仍然不履行此协议内容,导致黄某一直无法探望孩子。一气之下,黄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自2014年1月起每月第四周周五晚将其女儿接至身边生活,周日晚送至被告李某处,平时可到学校进行探望。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
合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本案中,黄某不存在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李某擅自剥夺了黄某对女儿的探望权,损害了黄某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注:案例来自网络,点评系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