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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妻子过户车辆,法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19

摘要再婚夫妻杜女士与韩先生,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杜女士低价过户车辆给女儿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转让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二手轿车登记在杜女士名下,但该车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再婚夫妻杜女士与韩先生,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打定主意再次离婚的杜女士在与韩先生分居期间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轿车低价过户给其与前夫的女儿小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杜女士低价过户车辆给女儿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转让无效。

2003年,有着相同婚姻经历的杜女士和韩先生,很快由相识、相恋走入婚姻的殿堂。此后,杜女士发现丈夫脾气暴躁,且经常酗酒,双方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杜女士与韩先生共同出资9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轿车,车辆登记在杜女士名下。2010年的一天,韩先生醉酒回家与杜女士发生厮打。杜女士第二天便与韩先生分居,分居后第3天杜女士以3万元的低价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轿车过户到其与前夫所生女儿小杜名下。同年10月,杜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韩某离婚,法院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事后,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杜女士与其女儿小杜之间以低价3万元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二手轿车登记在杜女士名下,但该车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杜女士未征得韩先生同意,便将二手轿车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小杜,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韩先生对轿车的共有权利和财产权益,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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