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 正文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事后反悔有责任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孙某是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人,2013年,他与妻子余某协议离婚。今年5月1日,三河镇木兰村开展土地整理房屋拆迁工作,孙某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之内。按照规定,孙某将获得20余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得知消息后,余某来到征迁指挥部要求分成都市新都区得孙某一半的拆迁补偿款,但孙某认为,自己已与余某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家庭全部财产归孙某所有。三河司法所及时介入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补偿款归孙某所有,但房屋补偿款必须购置回迁房,回迁房登记在子女(已成年)名下。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这是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同时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就应当予以承认。本案中孙某在房屋拆迁前,已与前妻余某达成离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应认定协议有效,但为了照顾到子女利益,可以约定将房屋拆迁补偿款购置的回迁房登记在子女名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