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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7-09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飞来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往往表示并不知情。如何判定这些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双方均分,个别人特别是有些丈夫不甘心财产被妻子分走,为了达到自己多分、妻子少分或不分的目的,于是“造”出了虚假债务。而这些“聪明”的丈夫们倚仗的是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即:离婚时双方有共同债务的,应该共同偿还。“这样他们的妻子分得的财产和分摊的虚假债务冲抵,实际得到的财产大大缩水不说,弄不好还得背债,造假者多分财产的目的就达到了。”那么,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

 

     编造虚假债务是配偶一方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法院一旦查证确实属于伪造债务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通常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成都离婚律师在十多年的离婚诉讼中从没有遇到过为何会有很多人敢于伪造债务,是因为法律对此的处罚力度不大,致使部分人挺而走险。法院在面对虚假债务时,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但即便这样,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编造的虚假债务数额常常不小。成都离婚律师为您支招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

1.从借款时间上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举证证明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2.请求法院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法院一般会加以法律释明,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的后果,给其震慑力。同时,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加以询问。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3.如果能说明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者共同经营,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开庭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出具借条,而没有申请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则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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