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有效呢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7-11
【案例简介】
钟某(男)2009年与任某女在一次聚会上认识,双方一见钟情,之后双方交往,一年后双方结婚。钟某婚前在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有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结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内。婚后半年,钟某与任某签订书面协议,房子为双方共有财产。2013年,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钟某打电话告诉任某,要求其搬出新光路的房子,房子是自己的,自己不愿意将房子给任某了。任某觉得钟某不可理予,不同意钟某的意见,一直居住在房子内。钟某见状只有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已经撤回赠与,仍属于个人财产;任某主张,房子在双方婚后因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为共同所有,所以钟某与任某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法律解析】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什么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由婚姻法直接规定,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做出书面约定,即可改变约定财产的权属,而无须借助于合同法上的赠与、互换、转让等行为。
什么是赠与?赠与是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流转的一种形式,赠与是合同关系,可以附义务,可以撤销,须依赖交付或登记转移物权。
在婚内夫妻双方可能有赠与行为,也可能有婚内财产约定行为。本案中,钟某与任某婚后约定房屋的行为,导致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钟某的个人财产呢?
钟某与任某的案子如发生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法院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无疑应当支持任某的主张,作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男方没有“撤回”的理由。
而案件如果发生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情况就发生了180度的逆转。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如果法院将之前双方的财产约定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则男方的主张就能得到支持,女方只能望房兴叹。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上的财产约定与合同法上的赠与的规定相互矛盾,做为普通的老百姓,我们不能去改变法律,但是我们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服务,来规避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那么该如何把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有效呢?
陈律师认为:如果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属,那么就应当按照婚内财产约定来对待,而不能再把它拉到赠与上来。
如何把婚前约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有效呢?如果双方约定的财产为房屋,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后,去房管局办理相应手续。具体操作流程为:如果男方愿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那么双方在签订财产约定时,应当注明,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此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去房管局办理房屋加名手续,并且约定双方各占50%的产权。如果是其他财产,一般不需要特别手续,只要约定交付即可。
如果夫妻双方只签订了婚内财产(房产)约定,没有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为此,起诉到法院的,建议主审法官慎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是约定还是赠与,对于只有双方约定而不具备赠与合同要件的,都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婚内财产约定来处理,以保护婚姻家庭的价值与尊严,维护婚姻中财产弱势一方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