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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 取得的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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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的农民,我爱人2008年交通事故去世。2010年,我认识了徐某,2011年我与徐某结婚,我们双方都是再婚。再婚前有一套房,2012年,我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原来的住房置换了另一套房产具体补偿方案是以某一期房按人均35平方米面积进行产权换并结算差价。由于婚前的房产仅为50多平米,我可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二的优惠价购房。我家共有三口人,我、徐某、我与前夫的儿子共三人,我们全家可以获得105平米米的安置房。2013年,我和徐某发现很多方面都合不来,经常发生冷战,两人都认为婚前了解得不够,导致婚姻失败。之后,我与徐某准备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唯独对婚后拆迁取得的这套期房权属产生了巨大分歧。徐某认为该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割,而却认为拆迁是对于婚前房屋的补偿,应当是我个人财产,徐某无权要求分配请问律师: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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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很高兴很为您解答婚前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一问题,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权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房屋权属等,还应拆迁人口的安置因素,即是说如果拆迁后的房屋属于原房屋的等值补偿,即该拆迁房产应属于的个人财产。如若拆迁补偿房屋的价值大于拆迁前的房屋,且徐某对增值部分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则应属于徐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处理该问题时需要结合拆迁安置协议来具体分析计算。如果单纯地将该房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显失公平。因为其完全忽略了拆迁中对人的安置作用,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楼房,这种补偿毕竟是在你与徐某结婚后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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