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 离婚后能否反悔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7-23
【法律咨询】
秦乐(女,化名)与刘磊(男,化名)两人系重庆人,在深圳打工时认识,2009年两人在重庆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来到成都打工。2011年两人在成都市温江区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价值30万元。2013年2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刘磊名下。2013年5月双方购买了一辆价值13万元的丰田轿车,登记在秦乐名下。2014年3月刘磊有婚外情,双方都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2014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温江区的商品房现在市值60万元、丰田车市值10万元,刘磊放弃上述财产,房屋及丰田轿车均归秦乐所有。第二天双方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不久,刘磊觉得放弃房屋、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自己对秦乐还存在感情,没有想清楚,现在要求房屋、车辆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依法改判。秦乐为此咨询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离婚后能否反悔?
【律师解答】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离婚后能否反悔”这一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刘磊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房屋、车辆的所有权,之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离婚协议内容受法律保护。现在刘磊起诉主张涉案房屋及小轿车的所有权,其理由是当时没有想清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其放弃主张涉案房屋及小轿车所有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刘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以签订离婚协议书没有想清楚等为由,不足以否认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放弃主张涉案房屋及小轿车所有权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因此刘磊的起诉,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陈律师温温馨提示:刘磊与秦乐离婚一案中,刘磊明显是凭着自己想法和冲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容易犯的错误。作为当事人,本身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背景,更没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凭着冲动和感情签订离婚协议书难免会对自己不利。因此,建议在离婚时,多与专业的离婚律师咨询,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