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子女能要求支付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8-29
【案件简介】
谭某(男)与比他小三岁的杨某(女)于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谭跃。当孩子两岁时,谭某与杨某的婚姻触礁了,双方随后协议离婚事宜。 在签订离婚协时议书时,双方当时约定,儿子谭跃由谭某抚养,妻子杨某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杨某每周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由于杨某拒绝探视儿子,让谭某很不满。为此,谭某多次打电话要求杨某每半个月至少看望儿子一次,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杨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了,是否看望孩子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谭某无权要求自己做任何事。为此双方互不相让,离婚三年,杨某没有看望儿子一次。谭某非常生气,认为杨某做为孩子的母亲,拒绝探望孩子,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在此期间,谭某的朋友魏某正委托成都知名离婚律师 陈元果在打离婚官司,于是谭某拿着原来的离婚协时议书找到陈律师咨询。陈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认为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是不合法的,谭某可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杨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关于杨某不履行探望权一事,谭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履行探望义务。经过陈律师的分析,谭某委托陈律师先办理支付抚养费一事。如果杨某能够认识到自己对儿子确实亏欠了,愿意每月多看望儿子,探望权的事就不用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了。在接受谭某委托后,陈律师以谭路为原告起诉杨某,要求杨某支付抚养费。
【本案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能要求支付吗?
【法律判决】
法院认为,谭某与杨某离婚后儿子谭跃虽然随父亲谭某生活,但仍是谭某与杨某的婚生子女,谭某与杨某仍应承担抚养原告谭跃的义务。虽然谭某与杨某在离婚协时议书约定,被告不承担原告谭跃的抚养费,但是,并不妨碍原告谭跃在必要时向被告杨某提出要求其承担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讼。因此,原告谭跃要求被告杨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陈律师解析: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能要求支付吗?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离婚前有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子女是有抚养能力父母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的,任何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就算签了免除抚养义务的协议,也不妨碍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要求其承担合理的抚养费。因此, 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是不合法的。
【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能要求支付吗?通过本案,本律师提醒大家:
1、在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案件中,要以孩子做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做为法定代理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如果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作为原告,将会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2、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无理由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或罚款,以强制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尽快履行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关于探望权的履行、抚养费的支付经常发生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采取司法措施起到了良好的惩戒作用。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