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录音 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8-28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会采取录音的方式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一旦发生纠纷,则以录音作为支持自己的证据。这种录音是否合法?法院是否会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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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的一天,身在广东打工的李小梅(女)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张小飞(男),由于两人均是四川成都人,双方感觉非常谈得来。交往一年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两人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5月李小梅生下一个女儿,取名张爱梅。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夫妻两人回到成都生活。孩子的到来,小家庭的开支明显感觉吃力。刚回到成都的张小飞夫妻,生活一下变得紧张起来。张小飞认为应该想办法增加家庭收入,才能满足家庭的开支。经过夫妻协商,张小飞应聘进入一家销售企业。新单位正处于起步阶段,张小飞因工作出色,很快成为单位骨干,经常在外地出差。因此导致夫妻的交流越来越少。张小飞每次回到家,都感觉很累,不愿意多说话。李小梅认为是张小飞有其他想法了,不想和自己多沟通,于是双方时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5月,李小梅以丈夫对自己和对孩子的关注太少,向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称自己和丈夫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其和张小飞之间的夫妻关系。张小飞怕离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于是在法庭上坚决否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判决二人离婚。之后,李小梅多次打电话与张小飞协商离婚的事,张小飞在电话上承认双方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但人不同意离婚,李小梅录下了她和丈夫的谈话,试图以此证实其与丈夫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本案在证据的分析认证上存在的争点是:李小梅提供的张小飞的电话录音虽然可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感情这一事实,但该电话录音没有取得张小飞的同意,属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采纳?对于李小梅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首先,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看,刘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本案中,李小梅录制的是自己和丈夫的谈话,而非他人之间的谈话;再者,其录制的内容并未涉及到他人的隐私;第三,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受到任何的欺诈、威胁、利诱等。因此,李小梅录制的谈话录音应为法院所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