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如何收集抚养权变更的证据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9-09
【法律咨询】
2014年4月的一天,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接到一名自称王姓大姐的电话,电话那边王大姐开口就说:律师,我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如何收集抚养权变更的证据?陈律师因不了解案情,建议王大姐到律师事务所面谈。之后,王大姐如约与陈律师见面。王大姐陈述:她与前夫李某于2009年结婚,2010年双方生下一个女儿,取名李小黎。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过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李某。李某在取得孩子抚养权后,因上班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王大姐认为李某未能依约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想要变更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经过陈律师的解释,王大姐依法委托陈律师作为本案抚养纠纷的代理人,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王大姐了解案件,认为有变更抚养权的机会,但需补充对其适合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补强胜诉机会。
【代理结果】
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如何收集抚养权变更的证据? 最终,在陈律师和王大姐的共同努力下,法院依法采纳了陈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王大姐所有,李某每月5日之前按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
【以案说法】
一、法院判决的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孩子由哪方抚养。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如何收集抚养权变更的证据?
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如何收集抚养权变更的证据?首先要知道我国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到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