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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老婆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9-14

 

 

 

 

 

 

案情简介

佘某(男)是一私营企业老板,叶某(女)系大学毕业生。2005年叶某应聘到佘某公司上班,在此后的工作过程当中,叶某与佘某互相吸引,此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两人结婚,2007年两人的儿子佘小帅出生。儿子出生后,佘某担心妻子上班劳累,回家还要照顾孩子太辛苦,与妻子协商后,由叶某在家做全职太太,自己一个人经营公司。

儿子出生给家庭带来欢乐的同时,叶某整日在家带孩子一时很难适应。加之在这期间佘某生意在扩大,陪伴妻儿的时间不多,叶某对此很不高兴,为此双方开始经常争吵,每天回家听到叶某无休止的唠叨,佘某心情很烦烦躁。这样的日子过了一年,两人都找不到恋爱时的感觉,家对双方来讲没有任何温暖。于是,离婚一事由叶某先提出来。佘某也认为,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于是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由叶某抚养,但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0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和股票20万股佘某答辩称,佘某在诉讼期间转卖了夫妻共有的商铺一套价值80万元。离婚后发现老婆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佘某与叶某双方的共有房属于按揭房,估价为90万元。银行股票双方都同意折价30万元。关于叶某擅自处理的商铺,根据从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印出来的成交记录以及购买人陈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得知,叶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共同财产以原告少分的原则,原告以40%予以分配;被告以60%予以分配。鉴于讼争房产登记在某名下,且该房屋一直由某居住,股票登记在叶某名下。离婚后发现老婆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处理?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叶某与被告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佘所有,股票某所有,房屋按揭款由其继续支付;叶某给付某应得的财产份额20万余元。

以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离婚后发现老婆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在发现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时,要保持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擅自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将承担夫妻财产分割中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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