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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的嫁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9-17

  

   绵阳市游仙区一对80后小青年,闪婚不到半年,女方就起诉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分割岳父岳母给妻子陪嫁的小轿车。离婚时妻子的嫁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的张大同与小芳系某事业单位同事,2009年1月小芳进入单位,两人一见钟情。经过半年交往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1日双方在张大同家乡三台县举办了婚礼,举行婚礼时,小芳父母将一辆价值10多万的轿车做为嫁妆开进了张大同家。婚礼结束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张大同认为小芳太娇气,有公主病,无法忍受。小芳认为张大同太大男人,是个工作狂,不关心自己。2010年年底某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5月,小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大同离婚。

庭审现场

法庭上,张大同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小芳父母陪嫁的轿车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妻子的嫁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小芳认为,小轿车是父母陪送的嫁妆,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前其父母已经支付全款购买,因此,小轿车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张大同无权要求分割。

张大同不认同小芳的说法,他向法院提供的购车发票载明购车的时间、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日期均在双方办结理婚登记之后,因此他有权要求分割这辆车。

小芳向法院解释,购车发票之所以是在结婚登记之后,是由于汽车销售商的原因造成的。为此,小芳向法庭出示其父母购车时刷卡凭证以及汽车销售商在当天向其父母出具的收据一份,均可以证明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购车款已经支付完毕。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轿车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以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离婚时妻子的嫁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焦点是那辆陪嫁的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诉争财产为动产,参照立法原则和精神,、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则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么划分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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