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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知情的赌债 离婚后有义务偿还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10-21

 

案情介绍

小芳(女)与小雷(男)2008年10月经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在小雷的家乡江西省丰城市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回到成都上班。小芳在一家私营企业做会计,每月有6000多元的收入,小雷是公司中层管理,每月收入在8000元。两人婚后不到两年,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5月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1年3月,小芳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状中一个叫张金(化名)的人诉称,2009年5月,小雷从张金处借到人民币20万元,张金认为该债务发生于小芳小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显然借款用于他们夫妻共同财务活动,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小芳与小雷一个月内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女方不知情的赌债,离婚后有义务偿还吗?

小芳很奇怪,在与小雷结婚期间,从来没有听到小雷提起借款一事。对于这20万债务,小芳认为,这是前夫的个人借款,跟她无关,要她一起还,是没任何道理的。因为小芳与小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没有购买过房屋,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更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整个家庭根本不需要这笔巨款。小雷的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也未从借款中获得收益。此外,双方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债务。因此,小芳认为,该债务系小雷个人债务,自己没有义务偿还。

庭审中,小雷承认,20万元借款系赌博所欠债务,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有从借款中得到收益。女方不知情的赌债,离婚后有义务偿还吗?最终法院判决,小雷偿还所欠张金的20万元债务及利息,小芳无需承担该笔债务。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女方不知情的赌债,离婚后有义务偿还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着重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非负债一方或者家庭是否从中获取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共同生活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本案中,小雷借款时小芳不在场,小雷的借款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小芳在离婚后,方才得知小雷借款的事实,没有对小雷的借款没有进行追认。且借款数额巨大,已超出了小芳与小雷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小芳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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