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因“假离婚”起诉 法院该如何认定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核心内容:目前社会上也出现很多“假离婚”的现象,这些“假离婚”的目的不尽相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假离婚”是否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就由成都婚姻法援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夫妻之间因“假离婚”起诉,法院该如何认定?
【案例介绍】
夫妻之间因“假离婚”起诉,法院该如何认定?居住在儋州的陈女士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2年前,为躲避丈夫在外欠下的数十万元债务,她和丈夫假离婚。据陈女士介绍,她今年39岁,现居住在儋州那大镇。24岁时她进入娘家开始做收废旧破烂生意,在此过程中,结识了小4岁的广东雷州籍男子黄某,两人随后结婚并生下3个孩子。婚后,陈女士与丈夫继承了娘家的事业。做生意难免向外贷款借钱,夫妻俩曾于2009年及2011年等,先后向外借贷了59万元。
2012年9月,因丈夫在外借贷30万元债务牵扯到整个家庭。为免***影响家庭生活,她与丈夫办理了假离婚手续。陈女士称,假离婚后,双方一直住在一起,直到今年6月,她从外面回到家,看到丈夫带了一个女人来住,她与丈夫因此吵架并打架,并把丈夫赶出了家门。
而丈夫拿着假离婚协议书对外宣称,他们双方早已离婚,他要与另一个女人结婚。陈女士无奈于今年7月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控诉丈夫把假离婚当真,她要向丈夫索要家庭财产分割,要求丈夫给她80万元。夫妻之间因“假离婚”起诉,法院该如何认定?而陈女士的丈夫于9月向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称双方是自愿离婚,要求法院驳回陈女士所有请求。法院还未就此事做最后判决。
【律师点评】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之间因“假离婚”起诉,法院该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陈女士与黄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表示自己意思的自由。两人到民政局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在陈女士与黄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旦离婚的法律事实产生,双方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等义务就不复存在。因此,陈女士前夫现在与其他女人交往同居,是不违反法律的。
夫妻之间因“假离婚”起诉,法院该如何认定?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假离婚”后若反悔或欲按照夫妻关系处理有关财产而产生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当事人的“假离婚”行为(一般为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条件下,“假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将被视为有效,“假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依法有效,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会随着复婚而变成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假离婚”的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某种默契,在发生争议后想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以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举证的难度极大,从目前了解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一般会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请。可见,“假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不因为当事人的“假离婚”而必然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假离婚”极有可能弄假成真,后果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