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现实生活中,恋人或者夫妻恩恩爱爱的例子不少。但是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什么招数能让对方赔偿,就用什么招。其中,离婚或者恋人分手之前一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是经常有的事情,尤其是结婚不久的年轻人最好这口。这里,不仅仅是指女方要求男方赔偿,也包括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的。 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法院是否支持?
那么,法律上是否有“青春损失费”或者“青春补偿费”?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法院是否支持?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法院是否支持?离婚或分手时,一些妇女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有些男人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误婚费”等五花八门,反正情断义绝不惜以任何名义要求对方赔偿。有些当事人直接说:我爱错了你必须赔我。
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否结婚在分手时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双方(有时包括父母)分手时协商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你称这笔财物是“青春损失费”也好,是“分手费”也好,只要双方自愿,法律是不鼓励不反对。也有些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父母,这么做是为了弥补另一方的“感情伤害”或者因自己或者自己子女“朝三暮四”的婚恋行为主动偿还对方的“感情之债”。如果你有幸碰到这样的人,说明你的“青春”在这些人眼里是有“法律价格”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误会法律会支持“青春损失费”。
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法院是否支持?你的青春你负责!“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离婚或者解除婚约时一方不得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一方也没必要在分手时去收集另一方如何“违法”造成自己的自己的青春损失。不可否认,现实有些案例中某些美丽的“小三”在与他人尤其是与官员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提出天价“青春损失费”却往往得到满足。那是因为精明的或者恶毒的“小三”掌握了与她同居的官员受贿或者贪污的线索,有敲诈勒索嫌疑。这些交易的成功,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还亵渎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