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票没有处理 离婚后能要求分割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回放】
江小梅与洪大栓两人2009年毕业于重庆某大学,之后双双来到成都工作。江小梅经应聘进入某研究院做设计师,洪大栓在一个中学当老师。2011年两人认为感情稳定,于当年8月中旬在青羊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发现差异比较大,动不动就经常争吵。2013年11月忍耐了两年多的时间,都无法忍受对方,两人决定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洪大栓忘记了在某银行购买的股票,因此,离婚时没有处理。离婚后,洪大栓向江小梅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自愿将离婚时未分割的股票归江小梅所有。江小梅要求洪大栓在银行把股票赎回,将赎回的款项交付给江小梅。当天洪大栓去证券公司办理赎回业务时,证券公司正值下班时间,洪大栓承诺第二天证券公司上班就过来办理,哪知第二天江小梅在证券公司等到十点,依然见不到洪大栓,江小梅才意识到洪大栓可能反悔。当拨通洪大栓电话时,证实了江小梅的猜想。江小梅一怒之下,将洪大栓起诉至法院。离婚时股票没有处理, 离婚后能要求分割吗?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时股票没有处理, 离婚后能要求分割吗?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洪大栓与江小梅虽然已经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股票应实事求是。洪大栓向江小梅出具的书面材料足以证实有股票的事实,并且对其权属也做了明确约定。在离婚后,洪大栓自愿将股票归江小梅所有,是洪大栓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江小梅起诉到法院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