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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是否有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丈夫经营生意欠下外债,妻子闹离婚,并与丈夫签下协议,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此种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是否有效?妻子是否真的能以协议为依据,拒绝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案例介绍

    唐某(男)与孔某(女)于2011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4月7日,夫妻二人为购买房屋,由孔某向石某借款3万元。2013年9月,唐某和孔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按约定,女儿及房产归丈夫唐某所有,由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孔某无需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2014年5月,石某找孔某还钱,孔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协议书,称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债务由男方承担,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石某又找到唐某,唐某称已与孔某协议离婚,钱是孔某借的,与其无关。石某很是无奈,请问: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是否有效?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是否有效?结合本案,孔某所借款项3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购买的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孔某与唐某应当共同偿还。孔唐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石某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陈律师提示,下列两种特殊情形除外:如果借款时,经债权人同意,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且借款前债权人知情,则作为妻子,可以据此拒绝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情况极为少见,一般情况下,妻子是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存在协议,约定由一方来承担,妻子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在内部而言,则可以依照约定,向丈夫索要已经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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