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 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内容摘要】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延吉市一男子为能和妻子日后复婚,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妻子,结果妻子坚决不复婚,该男子告到法院想要回房子,结果败诉,一时想不开竟然自杀身亡,其前妻到房产局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遭拒,起诉到法院胜诉,房子最终归了前妻。
【案情介绍】
离婚时 他将房屋赠与妻子
据了解,这对夫妻都是80后,据说丈夫为赢得妻子芳心,让父母倾其所有在延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78平方米的楼房,小两口高高兴兴在新房里结了婚。
记者根据该小区在延吉市的位置估算,这个房子加上装修的总价值应该在30万左右,这对于一个不太富裕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
小两口结婚没两年,就出现了矛盾,二人协议离婚,签离婚协议 时,丈夫将自己名下的婚房给了妻子。
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据后来丈夫在法院开庭时说,当时妻子要离婚,自己认为妻子是一时冲动,特意将婚房给妻子,让她明白自己对她的心意,这样她日后想到自己的好,就能和自己复婚。
复婚不成他想要回房子败诉
离婚后,丈夫多次找到前妻想复婚,可前妻却铁了心,“我这辈子就不想跟你过了。”没能挽回妻子,房子也没了,男子回到家中遭到了父母亲属的埋怨。丈夫越想越气,于是到延吉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自己当初和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他的理由是:这个房子是父母出钱为自己购买的,自己无权处理。
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延吉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虽由该男子父母购买,但在其名下,属于男子财产,男子可以自由处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他自杀了 房屋被判给前妻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该男子拿到法院判决后,竟一时想不开,不久后自杀身亡。该男子身亡后,他的前妻拿着离婚协议到房产局要求将该男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遭到拒绝。房产局的理由是,因为其前夫已经去世,无法辨别离婚协议的真伪,所以不能过户。
其前妻又拿着离婚协议来到延吉市法院起诉房产局,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男方父母提供的证明,上面写着他们对儿子处分房屋无异议。
日前,延吉市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被告应予受理,并判决被告房产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法定职务。目前,该房屋已由房产局过户到女方名下。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讨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完全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离婚问题可否由当事人以民事行为的方式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体现离婚案件受公权力调整的特性。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是否离婚并不干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以民事行为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能说明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最终确认。但不能否认婚姻关系的民事特性,双方当事人有协商解除夫妻关系的“私权利”。签订离婚协议书旨在终止这种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民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所以说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本案看似无情,但有法可依。俩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内容不违法,不是在被胁迫、被控制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就合法有效。也就是说,你在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就永远有效。即使你去世了,你签的协议在法律上还是生效的。
【温馨提示】
陈律师建议:签任何协议尤其是离婚协议绝对不能一冲动就签,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不要以为后悔了改还来得及,白纸黑字,签了就改不了,法律不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