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购房税费假离婚将房屋赠儿成真 后反悔能否撤销房屋赠与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为省购房税费假离婚将房屋赠儿成真,后反悔能否撤销房屋赠与?
成都市武侯区居民任某2008年与妻子龙某结婚,2010年双方出资30万元在本市二环内购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小户型。2011年儿子出生后。龙某感觉房屋太小,想置换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8月下旬的某天,夫妻双方看上了成都市高新区的某楼盘,根据自己的购房能力,在咨询后,方才得知二套房按揭购房,仅利率上浮,而且税费也比较高。经过再三协商,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先假离婚,等到新房交房并且办过房产证后,两人再复婚。2011年9月25日夫妻双方到武侯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龙某要求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儿子,任某考虑到与龙某并非真离婚,房屋又是给了自己的儿子,就在协议上签了字。之后任某与龙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内。为了购买高新区的房屋,夫妻双方还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
2012年5月的一天,龙某突然声称两人已经离婚,继续居住在一起,对双方来讲都不道德。遂要求任某搬出房屋,任某感到被龙某欺骗。回想自己为买两套房屋,用尽了多年的积蓄,而且还欠银行五十万元的房屋贷款。任某目前收入只有5000元左右,根本无力再购买房屋居住。因此,任某想要回离婚时赠与儿子的房屋。为省购房税费假离婚将房屋赠儿成真,后反悔能否撤销房屋赠与?
为此,任某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儿子的房屋。龙某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委托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任某与龙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的行为系赠与合同还是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
【庭审纪实】
庭审焦点:是赠与还是财产分割
为省购房税费假离婚将房屋赠儿成真,后反悔能否撤销房屋赠与?
任某认为,离婚协议系妻子龙某以再购房少交税为由,提出的假离婚,离婚协议内容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该房屋的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儿子的房屋。
陈律师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龙某与任某自愿将房屋赠与给儿子,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任某与龙某到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房产归儿子所有,该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因离婚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置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任某与龙某具有约束力,因此任某主张该约定为赠与合同要求撤销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任某在诉状中提出该协议是在龙某欺骗的情形下签订的,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应当予以认定。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为省购房税费假离婚将房屋赠儿成真,后反悔能否撤销房屋赠与?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假离婚避税涉嫌逃税罪,而且法律风险很大。“以假离婚为掩护,不进行纳税申报,主观要件为故意;客观上,因20%个税可达数万乃至数十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可能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假离婚避税的主观目的被警方调查掌握,通过反复离婚、结婚、离婚的行为方式能够表现出这种主观目的,那么这个事实还是可以认定的。“没有不透风的墙,虽然警方取证会存在一定难度,但也不是不能被发现。假离婚式避税不仅可能触犯刑律,同时也存在一方假借所谓假离婚达到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可以顺利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