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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夫妻抚养义务 是否违法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导读: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夫妻抚养义务,是否违法?男子与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协议离婚,约定由男方向女方提供经济帮助,后男方反悔停止给付相关费用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彭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扶养费纠纷,经审理判决,被告自2014年8月起至2027年3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购买社保费800元,并承担原告未报销的透析费用。

案例介绍

  彭州男子杜某与周某于1998年4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2007年10月10日,周某被诊断为尿毒症,需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2010年5月12日,杜某与周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周某每月收入不足3000元时,杜某需为其缴纳医保、社保费,补交不能报销的医药费,并给予生活费1000元。

  此后,杜某依约每月给予周某2200元的经济帮助,但到2014年7月份,突然停止给付。周某认为,自己病重又没有收入来源,杜某应继续履行协议,遂于8月25日将前夫杜某诉至彭州法院,请求判令杜某自2014年8月至2027年3月止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社保费用800元及透析治疗费用700元。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夫妻抚养义务,是否违法?

  12月4日,该案在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杜某辩称,自己和周某已经离婚,没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按协议约定支付周某相关费用。经查明,杜某在成都市经营童车、玩具批发生意,有经济能力支付周某的生活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身患尿毒症,且无工作,生活存在较大困难,杜某与周某签订的协议,系离婚时一方给予有生活困难另一方经济帮助的约定,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协议约定,杜某每月支付周某的生活费为1000元,周某主张杜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超出的500元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规定,故对超出的500元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夫妻抚养义务,是否违法?我国《婚姻法》20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对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如果双方同居生活,关于扶养义务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不会产生问题;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需要扶养的一方欲请求他方给付扶养费时,若义务人没有个人财产,是否得判决以共同财产支付?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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