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患病 另一方是否需要尽夫妻扶养义务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例介绍】
分居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是否需要尽夫妻扶养义务?
现年26岁的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青年妇女张某,经人介绍和邻乡的男青年胡某相识,并于去年4月举行了婚姻登记。不料,婚后张某因琐事与公婆吵了一架,张某便回到娘家。同年6月17日,张某因精神病入住河南省驻马店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病情好转后,张某回娘家居住。去年10月,张某回到了婆家,但与胡某共同生活了5个月后,再次因事离家出走,今年3月2日,张某又一次因病住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娘家居住。今年3月26日,张某在家人的帮助下诉至正阳县人民法院,称自己几次离家出走,并患精神病,都系公婆所造成的。患病后,胡某不仅拒绝出钱治疗,还经常打骂张某,为此要求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患病期间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6000元。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分居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是否需要尽夫妻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义务。”据此,张某婚后因病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26000元,男方有义务承担。
现实生活中丈夫与妻子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祸福同当、相互扶持,这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谛。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夫妻扶养义务在百姓心中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种扶养义务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法律也对这种义务作了硬性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时。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分居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是否需要尽夫妻扶养义务?因此,若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而配偶对自己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一个单独的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扶养的一方应该准备好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因身体或者工作等的关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对方的经济帮助或者生活照顾,同时证明对方拒绝履行经济上的扶养以及生活上的扶助义务等。通常情况下,若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反映,对方经教育、批评或行政处分后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只是一种低层次的、仅保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扶养。提出扶养费诉讼应仅限于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而非高消费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夫妻扶养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考虑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以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