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妻子参与翻建的农村住宅 拆迁后是否能享有权益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婚后妻子参与翻建的农村住宅,拆迁后是否能享有权益?
今年38岁的李大全祖孙三代居住在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一院落,1986年李大全的祖父过世后,这处宅基地被划到了李大全的父亲名下。1999年,李大全大学毕业,准备与女友结婚,经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后,他在老宅基地上建起两处院子。婚后,李大全与父母分别居住一个院子。2006年,后李大全与妻子感情不和,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友好离婚。2007年5月,李大全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传媒行业的梅女士,双方一见倾心。2008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1日在成都举办婚礼。婚后,两人将李大全所住的院子重新翻建。
2012年,李大全一家的房子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划在拆迁范围内,李大全夫妇共得到拆迁补偿款中80万元。2013年,因夫妻婚后聚少离多,经常发生争吵,李大全决定离婚,梅女士不同意。后李大全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梅女士离婚,梅女士提出,8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也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对此,李大全坚决不同意,他提出,拆迁补偿的老宅基地是他的父亲从祖父那里“继承”来的,与梅女士无关,所以,拆迁补偿款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梅女士致电成都婚姻法援网:婚后妻子参与翻建的农村住宅,拆迁后是否能享有权益?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本案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婚后妻子参与翻建农村住宅,拆迁后是否能享有权益?陈律师认为,目前,在成都农村地区,妻子大多是从娘家村嫁进婆家村,其中一些媳妇没能取得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一般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其法律适用相比城市商品房,更加复杂、特殊,涉及外来离婚媳妇的相关合法利益维护案件,也更加难以界定。按照我国新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要确定其是否对某份财产享有权益,关键要看其对这份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在本案中,梅女士在婚后参与了被拆迁房屋的翻建,且拿出了翻建房屋时使用钱款的转账证明等,充分说明其对被拆迁房屋的翻建有所贡献,因此梅女士应当享有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