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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户口迁入婆家 按人头分的拆迁获利是否有份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媳妇户口迁入婆家,按人头分的拆迁获利是否有份

 2007年,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小两口与张先生的父母一同住在昌平区南邵镇一处农家院中,刘女士将户口迁入婆家。2009年6月,农家院拆迁,张先生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张先生家现有户籍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为张先生夫妇和张先生的父母,并按照张家的户籍人口数,约定了房屋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拆迁补助费等。双方还签订了《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约定张先生购买三套安置房。按照相关协议,张先生一家可购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张先生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230平方米,张先生需向拆迁公司交纳超购面积房款7000余元,合计总房款433万余元。

房屋面临拆迁,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也亮起红灯。2009年9月,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并同意待取得拆迁补偿款后,再协商如何分割家庭财产。

张先生领取拆迁款后,却没有分给刘女士。媳妇户口迁入婆家,按人头分的拆迁获利是否有份2012年,刘女士将张先生一家告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中一套安置房归她所有,张先生一家给付她拆迁补偿款24万余元、租房费2.7万元。

今年初,在经过了昌平区法院一审和市一中院二审后,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张先生及其父母应给付刘女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2.8万余元、租房费近2万元。因刘女士主张确认归其所有的房屋尚在建设过程中,因此其要求确认安置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无法支持,刘女士需在安置房建成交付后,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媳妇户口迁入婆家,按人头分的拆迁获利是否有份刘女士与张先生在结婚后,就把自己的户口迁至被拆迁的农家院中,且为农业户口。当该农家院被拆迁时,刘女士作为该宅院的使用权人之一,对该宅院被拆迁后取得的宅基地补偿款享有自己的份额。双方离婚后,刘女士有权要求将属于她的份额分出。另外,根据拆迁协议,刘女士每月享有租房费,所以,二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及租房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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