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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擅自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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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擅自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陈律师,家一共有三口人,我和老公都是普通工薪阶层,家里经不起变故,我想采取一些积极的采取行动,未雨绸缪。最近,一位从事保险工作的朋友向我推荐他们的公司新上市的金享人生,我每年需要交4000元的保险金,连续交费20年,可以购买10万保额但是一但发生风险,赔付最低是十万起------而一般的险种是最高十万赔付,金享保额逐年递增-----抵御通货膨胀。目前我和老公关系不太好,将来会不会离婚我心里也没有数。朋友介绍的这个保险我有点心动想买,但是又怕离婚时,老公拿我买保险这个事指责我。请问:配偶一方擅自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配偶一方擅自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可知,配偶一方不能独自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
    在保险合同中,鲜有配偶双方作为投保人共同签字,在难以证明配偶另一方对购买保险的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有理由相信该投保行为属于配偶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强烈质疑。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配偶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身保险,根据对购买人身保险中部分保险产品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的分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若擅自购买人身保险的一方事后取得财产处分权或者配偶另一方追认的,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那么,《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在于压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机会,进而维护契约自由,促进交易安全。当继续使合同有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当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规定就不属于效力规范。但是,任何强制性规范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该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配偶一方擅自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因此,在认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宜纳入日常家事代理范畴的基础上,不能以配偶一方擅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为由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但是,配偶一方擅自购买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则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在由此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将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追求存在矛盾之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本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时,还需考察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善意”,正如《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那样,在保险人善意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并不因配偶另一方不知购买保险的事实而无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对其有理由相信投保人购买保险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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