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前夫低价卖房 能否撤销合同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例介绍】
怀疑前夫低价卖房,能否撤销合同?
小美与阿牛(均为化名)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阿牛在鼓楼区水木菁华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达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
2009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他们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离婚款39万元,当天双方立即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阿牛随即付给小美39万元。
事后,小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自己被前夫骗了,少分了一大笔夫妻共同财产。她发现,就在她和阿牛协议离婚前的一个月,阿牛与他单位的同事小佳(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小美和阿牛共有的那套水木菁华的房子卖给小佳,价格为60万多元,购买方式为按揭购买。
几天后,该房过户到小佳名下。而该房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阿牛自行支付,小佳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该房过户后仍由阿牛及其家人居住,且未办理交接手续,该房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以阿牛的名义支付。
小美认为:阿牛和小佳对诉争房的交易流程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买卖合同也没有合理对价,可见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该房的成交价,每平方米才4826元,与当时该房屋的实际价格每平方米8000多元相去甚远。小佳系阿牛的女朋友,两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正目的,是阿牛假借小佳名义所作的虚假交易。小美在离婚之时和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一直被蒙在鼓里,所以才让阿牛的阴谋得逞。
为此,小美诉诸法律,要求撤销诉争房产的买卖合同,重新分割与阿牛的共同财产。怀疑前夫低价卖房,能否撤销合同?
庭审中,小佳反驳称:她和阿牛之间的买卖合同与过户行为都是真实有效的,她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向阿牛购买诉争房屋,也已办妥了产权过户手续,属善意第三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牛离婚时存在除诉争房产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她分得39万元应是对诉争房产进行处理的结果。从本案相关情况可知,阿牛系在分得售房款后,与小美协议离婚。小美在离婚时对诉争房产的出售情况是明知的,所以《离婚协议》中未对诉争房产这一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律师观点】
怀疑前夫低价卖房,能否撤销合同?本案涉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了解,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内容,特别是不配合进行房产的更名手续。
二是协议离婚后,一方觉得当初的共同财产分配方案对其不公平,要求撤销,进行重分。
三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婚内的共同财产,或因某种原因,离婚时双方对一部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
上述这些情况,当事人能否主张重分共同财产呢?
对此,陈律师解释说,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但是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请。
就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情况,陈律师认为,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判决离婚后,新发现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这需要有证据证明,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