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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一方反悔 可否撤销离婚协议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假离婚后一方反悔,可否撤销离婚协议?

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吴先生与张女士2000年结婚,婚后双方在荷花池做服装批发生意。2003年夫妻两人在金牛区交大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2009年随着第二个孩子的出生,吴先生觉得交大路的房屋居住起来非常拥挤,想置换一套更大的房屋。与张女士协商后,张女士支持吴先生的想法。经过多方考察,夫妻共同决定购买位于成华区建设路附近的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屋。2013年,吴先生的生意周转出现一点问题,想出售一套房屋解决燃眉之急。但为了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成华区建设路140平方米的房屋归李先生所有,交大路80平方米的房屋张女士所有由其负责出售。2013年12月15日,吴先生与张女士成华区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3月,张女士发现吴先生与一名30岁左右的林姓女子同居生活。之后又听周围的朋友讲,吴先生准备与林姓女子准备当年10月结婚。得知这些情况后,张女士非常气愤,感觉自己被吴先生欺骗了。随后动员吴先生的父母,强烈要求与吴先生复婚,但遭到拒绝。问:假离婚后一方反悔,可否撤销离婚协议?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假离婚后一方反悔,可否撤销离婚协议?本案中,吴先生与张女士是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是当事人签字订立。但事后若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协议是假的,必须提供能够足以推翻原协议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确实是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起诉,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证明该离婚是为了规避“国五条”房产税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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