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出资300万购房 无付款凭证分手时房产归哪方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同居男友出资300万购房,无付款凭证分手时房产归哪方?
1996年,龙剑(男,化名)毕业于成都某科技大学。1997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成都某师范院校音乐系的刘玫(女,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6月刘玫毕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龙剑带刘玫到新加坡共同经营中餐,第一年生意能保本经营,第二年双方共同研究菜系,并大胆创新,此后的利润都非常可观。同居期间,双方多次往返于中国、美国等地,经营所得的共同收入也一起共同使用。双方在同居期间用共同资金在成都购买了两套房产,分别是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大宅门别墅、位于成都春熙路的华宅,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刘玫一人名下。
2012年8月,刘玫声称在国外时间久了,想享受和家人团聚的感觉,于是独自回到成都。2013年元旦,龙剑回到成都发现刘玫一人私自换掉其中一套房屋钥匙,有私吞该房产之嫌,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双方对两套房屋各拥有50%的所有权。同居男友出资300万购房,无付款凭证分手时房产归哪方?
【庭审现场】
庭审中,刘玫分别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收据、购房刷卡凭证、购房发票等资料,证明自己分别在不同时期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合共310万元,龙剑虽然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刘玫的购房款均是由他出售基金70万元、变卖双流县牧马山别墅210万元构成,上述款项并非刘玫一人出资,但刘玫对此不予认可,直到法院庭审终结,龙剑也未能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
【法院判决】
因龙剑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涉案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所得,最终法院不能认定是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同居男友出资300万购房,无付款凭证分手时房产归哪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该财产由双方共同出资的、并在同居期间获得的,才能依法分割。本案中,刘玫对于龙剑购房的资金来源不予确认,同时刘玫提交的证据显示购房款项均通过刘玫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开发商账户,加之龙剑对其陈述未能举证证实,因此龙剑最终承担了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