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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妻子房屋未过户 离婚时能否反悔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丈夫赠妻子房屋未过户,离婚时能否反悔?

    龙心与妻子叶淼五年前在上海工作时认识,2010年5月双方在叶淼家乡四川省绵阳市结婚。2011年8月夫妻双方来到成都市某科技公司上班,龙心在技术部工作,叶淼在人事部工作。因技术部刚成立,效益不是特别好,龙心的工资低于叶淼。为了讨好叶淼,夫妻二人2012年3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龙心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30平方米的商铺过户到妻子名下。由于当时小两口正处在甜蜜期,谁也没提商铺过户的事情。2013年,龙心因工作不顺,经常喝酒,喝完酒后有时去网吧通霄上网。叶淼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多次劝说龙心均无效。2014年3月,叶淼决定与龙心离婚。叶淼此时才想起龙心承诺商铺过户的事,于是与龙心协商,要求龙心履行承诺在离婚协议注明将商铺归她所有。而龙心却认为商铺并没有过户,当初的约定也是基于夫妻感情,现在感情破裂了,他可以收回承诺。丈夫赠妻子房屋未过户,离婚时能否反悔?

 双方争执不下,叶淼来到成都婚姻法援网找律师咨询此事。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丈夫赠妻子房屋未过户,离婚时能否反悔?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的赠送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鉴于双方当时签订的是赠与协议,处分的是一方个人财产,所以本案虽然涉及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但并不具有夫妻身份的特殊性,可以将其看成一般民事主体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我国《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在不涉及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或者经过公证的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权,以避免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遭致财产损失。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也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丈夫赠妻子房屋未过户,离婚时能否反悔?据此,律师认为,龙心可以依法撤销其房产赠与的约定。

【律师提醒】

 夫妻间如果牵扯到个人财产赠与问题,特别是诸如汽车、房屋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受赠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办理公证或者相关登记手续,因为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办理公证可以限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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