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再婚后都不能再生孩子是否有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情介绍】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再婚后都不能再生孩子是否有效?
李欣(女,化名)与王登峰(男,化名)2009年在电子厂工作时认识,之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尽管如此,双方还是在各自父母的劝说下继续生活。
2011年8月,李欣生育一女,取名王梓琳。女儿出生后,因王登峰的父母有重男轻女思想,经常在李欣面前说风凉话,李欣心里很难受,但是想到孩子已经出生,为了孩子能有个完整的家庭,自己一直忍耐。令李欣想不到的是,面对公公婆婆对自己的百般刁难,王登峰不仅不安慰自己,有时反而责怪李欣不懂事。这样的日子过了一年,李欣实在难以忍受,于是与王登峰协商离婚一事。2013年6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李欣抚养,王登峰每月支付1000月生活费直到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由王登峰承担。之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0月, 双方又达成一份书面协议:为使两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并避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再婚后都不能再生孩子是否有效?
2014年元旦,李欣与林玉(男、未婚)结婚,王登峰在2015年3月与张丽(女,化名)结婚。2014年11月李欣与林玉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王登峰知道李某生孩子后,觉得李欣欺骗了自己,就以李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李欣承担违约金。
【案件焦点】
1、男女双方离婚后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2、男方王登峰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再婚后都不能再生孩子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均可再婚。我国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此,女方再婚后只要愿意并符合生育条件时,均有生育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在本案中,李欣与王登峰达成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陈律师同时认为,离婚协议如果限制了李欣的生育权,也必然限制前夫王登峰现任妻子张丽的合法生育权,两人关于生育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条链接】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