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 正文

离婚协议承诺支付补偿金后反悔 法院该如何处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赵女士与陈先生均是四川成都人,2005年两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07年双方在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双方生育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10月12日在经过友好协商后,两人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签了《离婚协议》,约定2012年6月30日前陈先生赵女士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70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赵女士一努之下,将陈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70万元 离婚协议承诺支付补偿金后反悔,法院该如何处理?

在诉状中,女士称,结婚后,陈先生的收入一直用于其与朋友合伙开的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以及扩大厂房等,家里的所有支出均是赵女士一人负责故在2011年10月12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估算,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陈先生支付赵女士补偿金和帮助款70万元

先生在法庭中辩称,其和女士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女士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女士称的帮助款,属于赠与,但其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女士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承诺支付补偿金后反悔,法院该如何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士和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全部诉求。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对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承诺支付补偿金后反悔,法院该如何处理?如一方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

法院受理并审查后,没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求。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陈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务必慎重考虑,切莫为了尽快离婚信口开河,离婚后又借故反悔。该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