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 未成年的子女是否有权分割家庭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法律咨询】
夫妻离婚时,未成年的子女是否有权分割家庭财产?
姚先生与张女士2008年3月结婚,婚后双方离开家乡来到深圳打工。2010年张女士生育一女,夫妻双方协商张女士在家照顾孩子,姚先生继续外出打工。2012年3月张女士陪朋友到县城看房,有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无论朝向还是户型,张女士都非常喜欢。加之该楼盘宣传购买该小区的房屋后,业主子女可以直接就读县城比较有名气的幼儿园与小学,张女士考虑到孩子很快就要读幼儿园,于是就与姚先生协商购房一事。同年4月姚先生回到家乡,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存款15万元,两人决定向张女士父母借款8万元才得以购买房屋。买房后,经济压力增大,姚先生经朋友介绍来到成都一家单位做管理。2014年12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年仅四岁的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姚先生每月十日之前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直到女儿十八周岁为止。在协商分割家产时,张女士提出:因孩子归自己抚养,自己的付出要多于妳先生,应当分得更多的家庭财产。女儿做为家庭的一分子,按理孩子应当也有一分家产。姚先生不同意,说孩子靠父母抚养,从没有参加劳动,自己已经答应给孩子抚养费,所以孩子不应当参与分财产。夫妻离婚时,未成年的子女是否有权分割家庭财产?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家庭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离婚时,未成年的子女是否有权分割家庭财产?一般来说,家庭财产是由夫妻两人通过劳动积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无经济收入,因此,在父母离婚时,要看孩子是否对家庭财产有贡献,而不是以孩子的大或者小来确定。如果有贡献,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有孩子的分;如果离婚时,孩子还小,没有工作,或者虽然有了工作,但并没有对家庭财产有贡献,那么就没有孩子的分。
是否有孩子的分额,不以孩子归谁抚养来确定。很多人都认为孩子归自己抚养,就应当有孩子的分额是错误的。孩子归哪方抚养,就应当多分财产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是否多分财产,与孩子归谁抚养没有关系,但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当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个人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将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1)获得的奖金,如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的奖学金,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政府奖金等。 (2)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3)通过遗嘱继承而获得的财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未成年人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遗产,应当归属未成年人本人。 (4)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未成年人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致残的,有权要求加害人等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5)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财产。未成年人虽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智力成果创作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所以,未成年人通过发明专利、发表文章、绘画作品等智力成果获得的报酬属于其个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此,父母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都不得否认未成年人获得的上述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也不得擅自处理未成年人获得的上述财产,更不得强行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