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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小两口分手为彩礼打官司 法院该如何判决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导读 小两口新婚不久便闹分居,进而双方对簿公堂,男方索要彩礼和嫁妆。闪婚小两口分手为彩礼打官司,法院该如何判决?3月19日,小编从永登县法院获悉,该案一审近日宣判:女方应返还彩礼款中的50%,即23500元,返还价值6000元的“四金”饰品;男方返还女方的陪嫁财产。

案例介绍

2013年9月,经人介绍,童某与娜娜相识,同年农历九月二十六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童某向娜娜家送去彩礼48000元及价值11600元的“四金”。同年农历十一月初二,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童某在诉状中称: 2014年7月3日,娜娜离家出走,在得知其回到娘家后,便去找她回家与自己继续共同生活。遭到娜娜拒绝后,童某不想人财两空,与娜娜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分手,当童某要求娜娜彩礼“四金”时,娜娜依然拒绝。童某不甘心,遂将娜娜连同其父母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三人返还彩礼48000元及价值11600元的“四金”。

  娜娜一家辩称,童某和娜娜同居生活了7个多月,可是当娜娜怀有身孕后,童某不仅不关心照顾反而动手打人,无助的娜娜遂选择离家出走,并被迫于2014年7月6日做了人流手术。针对彩礼之争,娜娜的父母提出,当初的彩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已转化为共同财产,童某给付娜娜的绝大部分财物是为增加感情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况且在此期间,娜娜也付出不少,因此,彩礼不应返还。案件在审理时,娜娜父母还提出,娜娜曾做流产手术,童某应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

法院判决

    闪婚小两口分手为彩礼打官司,法院该如何判决?永登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童某与娜娜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生活后感情一般,后又分居生活,故童某因索要彩礼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同居期间,娜娜曾有身孕,且童某酒后有殴打娜娜的现象,存有一定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闪婚小两口分手为彩礼打官司,法院该如何判决?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童某与娜娜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了7个多月,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双方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意义上的手续,但以农村的看法,两人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中(159—162页)对《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是这样表述的:“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比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多年,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就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一方按习俗收了彩礼,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这是考虑到,如果双方同居时间长,既使有彩礼,可能双方早也消费完了。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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