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分割离婚协议遗漏的财产 应在离婚后多长时间之内起诉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5-09
近年来,成都市的离婚率处于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离婚诉讼也逐年增多,不少人在协议离婚后又因财产分割引发诉讼。针对上述情况,法官提醒,离婚后财产分割应注意诉讼时效。
【案例介绍】
张枚(女)与李松(男)原为夫妻关系,2004年李松以其名义申请营业房一处,此后,由李松独自兴建,产权登记在李松名下。房屋建成后,一直由张玫经营。2005年7月,在张玫的极力主张下,将此房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玫的亲戚。2005年11月11日,张玫与李松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时未分割该营业房的售房款20万元。2006年10月,李松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玫依法给付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要求分割离婚协议遗漏的财产,应在离婚后多长时间之内起诉?
【法院判决】
要求分割离婚协议遗漏的财产,应在离婚后多长时间之内起诉?经审查,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姻法解释三》一年的时效规定。本案中,营业房虽然是以李松名义申请兴建且登记在其名下,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营业房目前已经出售,双方现已离婚,只能对营业房售房款依法进行分割。李松要求确认售房款平均分割,法院认为诉请合法合理,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松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要求分割离婚协议遗漏的财产,诉讼时效为多久?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张枚与李松在法院调解离婚时,调解离婚协议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现在,李松提出涉案售房款20万元是其与张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松的诉讼请求。
要求分割离婚协议遗漏的财产,诉讼时效为多久?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存在开始起算。
成都婚姻法援网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