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与女婿共同购买的房改房 女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法律咨询】
岳母与女婿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女儿离婚时如何分割?
家住成都市武侯区的刘大妈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今天一大早就找到陈律师。原来刘大妈的女儿张可在2003年与女婿小林结婚,小林经济条件比较好,婚后小两口住在小林新买的婚房里。2004年张可怀孕了,因小林工作比较忙,没时间照顾妻子,小林建议把岳父母接过来陪伴张可,两个老年人得知后满口答应。为了表达对岳父岳母的孝心,小林确定在居住的小区给二老买个小户型。在选房的过程中,恰逢大刘妈单位职工房遇上了房改政策,经过协商,小林出资将房子买了下来,产权登记在两位老人的名下。由于房改房距离小林居住小区很近,刘大妈认为不需要在小林小区再次购房。此后的几年,张大妈每天早晚与老伴往返小林家,直到张可家的孩子三岁。2014年,张可与小林因夫妻感情不和,在闹离婚,两人一直商量着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刘大妈突然想到自己买房的时候,姑爷小林可是付了钱的,要是他和自己女儿离婚,会不会分这套房子呢?岳母与女婿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女儿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岳母与女婿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女儿离婚时如何分割?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岳母与女婿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女儿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虽然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张可和小林,但是该房屋是单位给刘大妈的福利,并且登记在刘大妈和老伴名下,小林和刘大妈、老伴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小林可以主张刘大妈还款,但是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