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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父母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5-11

【法律咨询】

2005年6月刘淼(女)毕业于重庆某师范院校,经过朋友介绍,同年7月应聘至成都某高校任讲师。刘淼从小到大一直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在她毕业参加工作后,其父母怕女儿受累,就在刘淼单位附近为女儿购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尚在建设中的小公寓。2006年5月,刘淼认识了本校的音乐老师张强,两人一见如故,很谈得来,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刘淼与张强在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3月,刘淼父母购买的小公寓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刘淼名下。   

婚后,刘淼才发现夫妻有诸多不合适,因双方性格要强,均不愿意让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目前,两人正在商谈离婚协一事,因房屋归属双方争执不下。刘淼认为房屋系自己父母出资,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张强认为,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并要求分割。请问:婚前女方父母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婚前女方父母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首先要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凡是超出此范围的财产,都不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则为共同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其他应当归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仅包括上面三点,没有一个概括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于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并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其实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由货币(或其他形态)变成了房产,但性质仍然是个人财产,即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上述类型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所有,而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该房是期房,也就是按揭贷款购买,在张强婚后也要共同还贷,因此,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张强可以分得该房的相应份额,主要是指婚后还贷及其相应增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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