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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 女方收的彩礼是否该退还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女方收的彩礼是否该退还?

张欣(男,化名)20108月经人介绍与魏丽(女,化名)认识,交往半年后,双方于2011年5月在张欣家乡办理结婚登记。在此之前,魏丽一直坚持裸婚,但是由于当地结婚习俗男方都要送礼,当张欣与父亲去魏丽家提亲时, 主动给了魏丽10万元的现金及黄金首饰等礼品。结婚后,双方并没有举办婚宴。张欣结婚第二天被单位安排出国工作,因此,双方一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5月,张欣回国工作。因婚后夫妻双方没有买房,张欣回国后两人决定暂住父母家中,等购买房屋后双方再一起生活。之后两人因生活观念、性格差异及经济问题发生纷争,并且多次发生争吵。魏丽提出与张欣离婚,张欣要求魏丽返还10万元彩礼以及黄金首饰,魏丽认为张欣的赠与,在魏丽接受张欣的现金及黄金首饰时,双方未商谈提亲结婚事宜,并非彩礼。双方协商未果,张欣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魏丽离婚,并且要求魏丽返还10万元彩礼以及黄金首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女方收的彩礼是否该退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张欣魏丽离婚;魏丽返还张欣彩礼10万元。魏丽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女方收的彩礼是否该退还?彩礼一般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实践中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为追求女方为女方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支出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与彩礼加以区分。

   给付彩礼是以婚约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按照习俗一般都会发生彩礼的给付。同时,发生纠纷的原因又都是基于婚约的解除,没有婚约不解除而请求返还彩礼的。还有就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彩礼给付后,婚约有效,或依约结婚、共同生活,不存在彩礼的返还的问题;婚约失效,或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其彩礼的取得就失去合理性和合法性。

   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女方收的彩礼是否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欣与父亲到魏丽家提亲,给付彩礼10万元,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办婚宴也未共同居住生活,因此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庭审中尽管魏丽认为这10万元系赠与,但10万元系张欣及其父亲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故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魏丽收受的彩礼10万元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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