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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父母钱买房后夫妻离婚 房子归女方借款谁来还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父母原指望借钱给儿子,让他买房结婚,谁知,儿子结婚刚刚一年就离了婚,而且前儿媳得到了儿子买的房子,却不肯偿还因买房欠下的债务。老两口一怒之下,将这对“小冤家”告上法庭。那么,这笔钱该由谁还呢?3月25日,法院认定这笔钱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借款人独自偿还。

  案情回顾 儿子婚前借款14万元

  胡路区周生有的儿子周亮,28岁了,对象处了3年,准备结婚,却没钱买婚房。

  周亮请求父亲周生有支援一些买房钱,并说:“这钱算我借你们的,到时我给你写欠条。”话说到这儿了,周生有便答应了儿子的要求,于2012年12月8日将14万元钱借给周亮。2013年1月13日,周亮买下东湖小区一套房子,并交付了40万元购房款。

  2013年2月12日,周亮给父亲写了一张借条:“因购房借父亲周生有、母亲李春兰人民币14万元,贷款批下来就予以归还,特立此据。”

  2013年3月19日,周亮与崔红领了结婚证。谁知,结婚不到一年,周亮与崔红就开始闹离婚。周亮的购房贷款虽然批下来了,却没有偿还父母。

  2014年3月25日,周亮和崔红将婚房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周亮,共有权人为崔红。

  之后没多久,他们两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二人离婚时,婚房归崔红所有,房屋抵押贷款由崔红偿还,崔红付给周亮12.7万元。

  法庭审理 婚前借款属个人债务

  周亮离婚10多天后,周生有才得知,他觉得不甘心:当时买房的钱全都是儿子的积蓄加上部分借款,而且自己借给他们的14万元购房款,他们不但没还,还把房子给分了。

  周生有越想越生气,就打电话向崔红和周亮讨要14万元欠债。崔红说,自己从没向周生有借过钱,没有理由还他钱。

  周生有决定起诉儿子和前儿媳,让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2014年5月,周生有将儿子周亮和前儿媳崔红起诉至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14万元。

  庭审中,周亮说,父母借给自己的14万元,12万元用来结婚了,两万元给崔红买珠宝首饰了。

  周生有说,自己不管儿子用这笔钱干什么了,反正用于儿子和儿媳的共同生活了,周亮和崔红就得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周亮向原告周生有、李春兰借款14万元,有被告周亮为原告开具的欠条、银行的转账记录及周亮的自认为证,事实清楚,故被告周亮应该偿还该笔借款。

  那么,被告崔红是否应该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该笔借条形成于2012年12月8日,二被告结婚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借条形成于二人结婚之前,且借条上只有被告周亮一人的签名。被告崔红否认知晓该笔债务存在,且二原告及被告周亮并无证据证实证明被告崔红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及举债行为。周亮婚前购买的婚房,房屋产权证上二被告为共有权人,已于二被告离婚之时分割完毕。

  综上,该笔借款属于周亮的婚前个人债务。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亮偿还原告周生有、李春兰借款14万元;驳回二原告对被告崔红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周生有、李春兰不服,将此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2015年3月下旬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本案中,周亮向父平借来的14万元虽然不能证实用来买房了,周亮却承认用于购买结婚物品,这就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何在离婚时却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呢?

  审理此案的王法官说,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定14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崔红没有义务偿还周亮婚前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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