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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婚外情 离婚时是否应当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介绍

    女方有婚外情,离婚时是否应当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

    李某(女)与韩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俩人发生矛盾,女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夫妻二人开始分居。 2014年2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庭审中,男方亦同意离婚,但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争议很大。

    原来,在夫妻分居期间,韩某在未征得妻子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给朋友马某,价款35万元。后李某得知后,就此房屋买卖将韩某及第三人马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韩某与第三人马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相互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庭审过程中,女方认为房子和家庭轿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男方认为女方有婚外情并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院判决

    女方有婚外情,离婚时是否应当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最终,法官根据200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后,支持了无过错方韩某提出请求损害赔偿5.5万元的要求 。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女方有婚外情,离婚时是否应当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因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上述四情形中,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还可能涉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是指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的贬损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较大,金钱买不了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 

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其不可估价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则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②、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③、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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