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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都不想要孩子 怎么办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导读近年来,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有些离婚夫妻双方在庭上纷纷以放弃抚养费为条件,激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318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竟当着孩子的面在法庭外互推孩子,发生激烈争执。

案例介绍

    离婚时父母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苏秀与陈良都是成都市彭州人,2001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38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7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陈聪。20105月起,陈良工作比较忙,经常要加班。有一次,苏秀与朋友一起去看电影,正好在影院门口遇到了陈良,回到家后,尽管陈良解释当时去影院是向客户送工程图的,但是苏秀却认为陈良在说谎,甚至怀疑陈良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此后双方矛盾重重,2012年7苏秀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3年12月苏秀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争议的焦点在孩子陈聪的抚育问题上。离婚时父母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陈聪已经年满10周岁,在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分居生活。不久,苏秀远赴广东省东莞市打工。儿子陈聪在家随父亲陈良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于陈良在彭州工作,孩子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要由爷爷奶奶照料。审理中,法官就苏秀陈良离婚后孩子随谁共同生活,征求了陈聪本人的意见。陈聪表示希望随苏秀生活,理由是厌倦了爷爷、奶奶对其的管束,父亲又不太过问他但孩子又表示不想离开目前就读的学校。

通过庭审法官了解到,陈良工作相对稳定陈良也表示不愿意孩子随其共同生活,理由是双方的抚育条件是均等的,且应尊重孩子的意愿。苏秀一再表示自己目前在外务工,无法照顾好孩子,不愿意孩子随其共同生活。 

案件经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均表示不愿直接照顾孩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两害之间取其轻。鉴于孩子目前随陈良共同生活,陈良目前的经济状况、生活和居住环境等相对优于苏秀,且孩子尚在学校就读。故孩子继续随陈良共同生活,维持孩子既有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孩子的心智显然尚未完全成熟。虽然其表示希望随苏秀共同生活,但直接的原因是想摆脱爷爷奶奶目前对其的管教。而苏秀又不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故有理由相信,如果判决孩子随苏秀共同生活,将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陈聪陈良共同生活,苏秀依法承担孩子抚育费用。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时父母都不要孩子,怎么办?关于孩子抚育问题,苏秀和陈良均以种种理由表示不愿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这种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孩子是无辜的,把离婚给孩子在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方面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是双方共同的责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的精神,婚姻法在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如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附条件的接受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如果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要求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儿童的生存和成长权利。 

  在当前离婚案件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争着要抚养子女,一是都不愿抚养子女。苏秀与陈良出于利己主义目的,都不愿抚养子女,这不仅有悖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苏秀与陈良离婚时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意愿将孩子判归陈良抚养,判令另一方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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