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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承诺将安置房给女儿后反悔 前妻能打赢官司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前夫承诺将安置房给女儿后反悔,前妻能打赢官司吗?

    小红小林(均为化名)1993年在成都市家俱厂打工时认识,交往一年后,双方于1995年在小林老家中江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佳佳,现已成年。2010年夫妻双方因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经过协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佳佳小红抚养,在双方离婚至小红能独立为止期间,小林每月支付佳佳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小红与小林各承担50%。夫妻共同居住的位于高新区大源小区的安置房,在小林还清银行贷款后,归佳佳所有。签订协议后不久,双方在中江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2年,小林与小芳结婚,婚后不到半年,两人共同偿还了欠银行的10万元抵押贷款,不久,小林将该房屋登记为他和小芳共有,其中小林占60%的份额,小芳占40%的份额

小红得知后,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小林已经承诺该房今后归女儿所有,现在却擅自变更房屋产权。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她与女儿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为此,她向法院起诉小林和小芳,要求撤销诉争房的产权变更行为。前夫承诺将安置房给女儿后反悔,前妻能打赢官司吗?

【庭审现场】

 庭审中,小林辩称:诉争房是他的祖房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在他与小红结婚前该房就分到其名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他在协议离婚时打算今后将诉争房产赠与婚生女,但2012年他父亲病逝时,打电话叫女儿回来她都不回来。她这么不孝,小林现在不可能把该房给她了。

阿晶说:她不知道小林小红在离婚时的约定。她与小林结婚后,和他共同还清了诉争房尚欠的银行贷款9万多元。小林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与她共有,是合法的。

【法院判决】

     驳回了小红的诉请。

【律师点评】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不一定合同就生效。 就赠与合同来说,赠与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对动产来说,赠与物的交付就是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的赠与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同时,基于不动产赠与的特殊性,未办理房屋过户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不生效,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当补办过户手续。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赠与来说,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生效是房屋赠与的一般情形;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占有、使用的,赠与合同也是生效的。

前夫承诺将安置房给女儿后反悔,前妻能打赢官司吗?本案涉及的安置房产不动产赠与,涉案房屋虽然是2003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产却是由拆迁的小林旧房安置而来,并非双方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人仅登记为小林一人。且小红小林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明确该房的权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约定小林在还清贷款后,将该房赠与女儿。因此,小红在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产拥有共有权的前提下,小林将诉争房的产权进行处分,并不侵害小红的利益。而协议约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合同之债,也不导致小林处分物权行为的无效。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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