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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儿抚养权能变更给男方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06

案情简介

    王某和刘某于1997年结婚。2005年,刘某因公司改制而下岗后,成为了家庭主妇。逐渐与社会隔绝的刘某变得越来越多疑,以至于王某一想到要回家,就觉得心灰意冷,除了乖巧的女儿,似乎已没有什么能让他留恋的了。忍无可忍的王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2012年8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归母亲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房屋以及王某名下的存款、股票等动产夫妻各分一半。

离婚后,王某却感到女儿的性格发生变化,不爱学习,行为叛逆,多次向他表示,希望能跟爸爸住。王某心有愧疚,想把她接回自己身边。为此事,王某咨询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陈律师认为王某的咨询牵涉到法律问题是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之后,王某决定委托陈元果律师代理此案。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结合王某的具体情况,并本着“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陈律师着手搜集能够证明女儿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助于身心健康的证据。法官也联系了王某女儿了解其实际情况,一方面能保证体现未成年的真实想法,另一方面避免未成年人在法庭上直面父母作出残酷选择。

判决结果

    法官作出判决,抚养人变更为王某,并由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本案中,王某的女儿一直想给王某一起生活,王某的性格温和,加上其愿意孩子跟随生活,法官就是在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才判决孩子由王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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