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可否将赠与子女的房屋撤销?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08【案情介绍】
父母离婚时签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后因父亲反悔被儿子起诉。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王诉称,2012年9月7日,他的父亲王先生和母亲徐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产归儿子小王所有,暂时归男方负责代管,因小王尚未成年,男方保证于小王成年之后(2013年10月17日)必须过户给小王。
去年9月7日,徐女士突然接到房产中介职员电话,问询上述房屋是否出售,说有人于当日在其公司做了登记,要出售这套房。小王说,母亲告诉他后,他才得知父亲意欲出售房屋。同年10月17日后,他要求父亲依约将房屋过户至他名下,遭到拒绝,他起诉要求确认父母签署《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部分合法有效,要求父母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他名下。
王先生不同意小王的诉求,称已经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称儿子与他的感情已经很淡,如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他就什么都没有了。徐女士则同意儿子的诉讼请求。
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在上述三个情况下,享有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可以追回已交付的财产,该撤销权适用于任何赠与合同。不过,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之一,该解除权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已履行的部分一般也不能再追回了。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除权同样适用于任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解除赠与合同的“上方宝剑”!
【分歧】
对王先生能否撤销赠与,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能撤销对小王的房屋赠与的合同,因为赠与之后王先与小小王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能撤销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合同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陈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王某可以撤销对小王的赠与合同。理由如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可见,案例中刘某与孩子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的,应当交付;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开始生效。由于案例中王先生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小王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注:案例来自网络,点评系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