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隐匿债权 女方能否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6-08
【案例介绍】
离婚时男方隐匿债权,女方能否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05年6月 刘晶与张伟在重庆一家装饰公司上班时认识,当时刘晶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张伟是设计师。由于在工作中两人接触比较多,半年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元旦刘晶与张伟在四川省射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两人生育一女。因张伟在刘晶怀孕期间与魏娟关系暧昧,被刘晶发现后,张伟虽然口头承诺不与魏娟来往,但是背着刘晶,两人依旧暗通款曲。刘晶忍无可忍,于2010年3月12日,向当地法院起诉与张伟离婚。庭审中,刘晶提出张伟在当地某装饰城有施工债权,张伟当即予以否认,因刘晶未能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对施工债权一事没有做出处理。
离婚后,张伟与魏娟步入婚姻殿堂。2013年7月,刘晶偶遇张伟的同事,闲谈中获悉:2010年2月10日张伟与某装饰城工程款已经进行了结算,工程款为240000元。刘晶立即前往某装饰城核实时,相关人员证实了前述事实。离婚时男方隐匿债权,女方能否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闻听实情刘晶十分气愤,迅速找到张伟要求返还120000元,张伟明确拒绝。2011年5月,刘晶以张伟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履行与某装饰城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成立于刘晶与张伟婚姻存续期间,该债权应视为刘晶与张伟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该债权未处理,刘晶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故刘晶对债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原则上刘晶应享有一半份额,张伟应依法承担返还义务,但因张伟在离婚时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适当少分,故判决张伟返还刘晶130000元。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时男方隐匿债权,女方能否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伟与刘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离婚后,刘晶发现张伟隐瞒了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债权240000元,因此刘晶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张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债权240000元的行为构成法定“可以少分”,法院最终判决刘晶分得130000元。
成都婚姻法援网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