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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离婚 子女能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7-13

案例介绍

    父母不离婚子女能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吴先生2006年5月应聘进入成都某电子厂工作,同年10月认识本单位会计张女士。经过一年交往,2007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2009年女儿吴小珂出生。女儿出生后,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吴先生被安排到江苏分厂去上班。此后夫妻聚少离多,吴先生在此期间认识了小自己五岁的张梅。张梅刚刚大学毕业,吴先生被她的青春美貌吸引,疯狂地追求张梅,两人很快坠入爱海。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此事不久传到了张女士耳中。张女士来到江苏寻夫,坚决要求吴先生回成都。吴先生心有中愧于张女士母女,经过反复权衡回到成都。

    张女士在女儿出生后一直在家带孩子,性格开始变得爱唠叨,经常得理不饶人。吴先生回到成都后,开始四处找工作。成都的工资水平低于江苏,夫妻两人感觉经济紧张,为此双方时有争吵,并开始抱怨。张女士责怪吴先生如果本分工作,现在一家三口生活会很开心。吴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许弃江苏的工作了,过去的事再提起没有任何意义。张女士不依为然,有时还会在亲戚朋友面前数落吴先生。吴先生感觉压力特别大,2013年5月开始在外租房居住。此后,张女士独自抚养吴小珂张女士在与吴先生分居后,一下断了经济来源,同时也意识到自己确实太过份了,多次恳求吴先生回家抚养孩子,但吴先生认为张女士态度不真诚,拒绝抚养吴小珂,也不支付抚养费。张女士认为吴先生能弃妻女于不顾,性质恶劣,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父母不离婚子女能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法院判决

庭审中,吴先生声称自己多次主动去看望孩子,但张女士阻挠其见孩子,导致自己想尽抚养义务而不能。 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构成免除抚养义务的条件,吴先生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吴先生承担吴小珂在由生母张女士独自抚养期间支出抚养费用共计26000元,依法判决吴先生承担一半的份额,共计13000元。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父母不离婚子女能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过去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存有一定争议。 

   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认定,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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